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集家旺餐饮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CW494L13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林祖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经查,在该场所海鲜展示台上发现存放4.34斤新鲜"河豚"待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购进凭证以及涉案食品经合法养殖并准许销售等相关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涉案食品是当事人从汕尾市城区永昌市场一个档口购进,一共购进了4.34斤,购进价为18元/斤,共计78.12元。购进后放置该营业场所海鲜展示台进行待售,涉案食品加工过程为:刨除外皮、内脏、清洗后加工制作成"红焖河豚(俗称焖面乖)、姜蓉焖河豚"等相关菜品进行销售,单品每份为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联系方式、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购进凭证以及涉案食品为合法养殖并准许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本案未查获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处罚款30000元,3.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4
公示截止期: 2029/02/04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