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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西美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81MAEKLKG952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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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志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9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陆丰市甲子中学食堂依法进行检查,该食堂由江西美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承包管理。工作人员向该学校食堂购买3kg豆芽,单价2.8元/kg,共计8.4元;2kg鲜面条,单价5.6元/kg,共计11.2元;1L麻辣烫汤底(自制),单价10元/L,共计10元,总金额29.6元,进行执法抽检。2025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ZF2510008),报告显示鲜面条的柠檬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向江西美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依法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ZF2510008)。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明,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销售给工作人员2kg鲜面条,单价5.6元/kg,共计11.2元。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WZF2510008)显示陆丰市甲子中学食堂购进的鲜面条的柠檬黄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标准要求,实测值为0.00180g/kg。陆丰市甲子中学食堂由江西美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承包经营,当事人从汕尾市华侨冉记豆腐档购进了鲜面条150斤,单价2.8元/斤,货值共计420元。据当事人所述,不清楚鲜面条检验不合格的原因,鲜面条是陆丰市湖东镇德发切面店制作并销售给了汕尾市华侨冉记豆腐档。执法人员抽检了汕尾市华侨冉记豆腐档和陆丰市湖东镇德发切面店销售的食品,检验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对汕尾市华侨冉记豆腐档抽检时,发现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另案处理)。当事人把涉案的鲜面条制作成汤面售卖给学生食用,因食堂采用打卡付款,无法区分哪笔收入来自涉案的鲜面条,销售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售卖给工作人员2kg鲜面条,单价5.6元/kg,共计11.2元,故本案违法所得11.2元。当事人只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处罚款51000元,3.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5.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1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公示截止期:
2029/02/02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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