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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玉信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81MADCJUFM2H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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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马少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药架上的2盒安博诺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产品批号:FA3569)无购进票据及购进记录,1盒上生人免疫球蛋白(产品批号:202212002)、1盒孔府橘红颗粒(产品批号:20220802)、1盒康普阿魏酸哌嗪片(产品批号:231102)、1盒赋年堂小柴胡颗粒(产品批号:231226)、6盒蜀汉本草乳宁片(产品批号:20220705)等5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其行为涉嫌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在调查期间,通过对当事人采取了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经查,当事人为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DB660000054),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第1页共6页作询问调查时,当事人自述涉案的6种药品:2盒安博诺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规格:7片/150mg/12.5mg/盒,产品批号:FA3569)、1盒上生人免疫球蛋白(规格:300mg(10%,3.0ml)瓶/1瓶/盒,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产品批号:202212002)、1盒孔府橘红颗粒(规格:11g/袋x6袋/盒,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产品批号:20220802)、1盒康普阿魏酸哌嗪片(规格:50片/盒,有效期至2025年10月,产品批号:231102)、1盒赋年堂小柴胡颗粒(规格:10gX8袋,有效期至2025年11月,产品批号:231226)、6盒蜀汉本草乳宁片(规格:100ml/盒,有效期至2025年7月5日,产品批号:20220705),是因个人对药品经营经验不足,管理方面比较混乱,没有按规保存药品购进票据,导致进货票据丢失,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购进记录凭证,其中5种(上生人免疫球蛋白、孔府橘红颗粒、康普阿魏酸哌嗪片、赋年堂小柴胡颗粒、蜀汉本草乳宁片)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均为劣药。涉案6种药品销售价分别为:安博诺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规格:7片/150mg/12.5mg/盒)10元/盒,上生人免疫球蛋白(规格:300mg(10%,3.0ml)瓶/1瓶/盒)60元/盒、孔府橘红颗粒(规格:11g/袋x6袋/盒)6元/盒、康普阿魏酸哌嗪片(规格:50片/盒)8元/盒、赋年堂小柴胡颗粒(规格:10gX8袋)7元/盒、蜀汉本草乳宁片(规格:100ml/盒)9元/盒,涉案货值共计155元(其中劣药货值135元),因当事人未对购销涉案药品进行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第4页共6页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第5页共6页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3.对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3万元的罚款;4.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3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3.对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3万元的罚款;4.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3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款6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6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3
公示截止期:
2029/02/03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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