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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丰市广惠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81MA55WP433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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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炳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擅自经营肽类激素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药架上的8种药品:7瓶泰诺对乙酰氨基酚悬滴剂(产品批号:230708126)、5瓶美林布洛芬混悬液(产品批号:250427120)、5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产品批号:BJ83212)、1盒来得时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FBJL013)、1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产品批号:8192544)、1盒科素亚氯沙坦钾片(产品批号:Y019589)、1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产品批号:TMHV4)、1盒贝复新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属肽类激素,产品批号:042408A03)无购进票据及购进记录,其行为涉嫌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擅自经营肽类激素的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第1页共7页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在调查期间,通过对当事人采取了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经查,当事人为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DB6600814),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时,当事人自述涉案的7瓶泰诺对乙酰氨基酚悬滴剂(规格:15毫升/瓶,产品批号:230708126)、5瓶美林布洛芬混悬液(规格:100毫升/瓶,产品批号:250427120)、5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规格:7片/盒,产品批号:BJ83212)、1盒来得时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规格:1支/盒,产品批号:FBJL013)、1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20毫克X7片/盒,产品批号:8192544)、1盒科素亚氯沙坦钾片(规格:50毫克/7片/盒,产品批号:Y019589)、1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14片/盒,产品批号:TMHV4)、1盒贝复新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支/盒,产品批号:042408A03)等8种药品是药店老板和管理者不在药店,药店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一自称是与药店有供药关系的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回收的,收价共计560元,回收后未入计算机系统,随货没有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未按规定进行记录,并分别以如下价格对外销售:泰诺对乙酰氨基酚悬滴剂(规格:15毫升/瓶)22元/瓶,美林布洛芬混悬液(规格:100毫升/瓶)40元/瓶,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规格:7片/盒,)23元/盒,来得时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规格:1支/盒)58元/盒,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20毫克X7片/盒)37元/盒,科素亚氯沙坦钾片(规格:50毫克/7片/盒)24元/盒,诺欣妥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规格:14片/盒)28元/盒,贝复新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支/盒)50元/盒,涉案货第2页共7页值共计666元。另外涉案药品中"贝复新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规格:1支/盒,产品批号:042408A03)"属于《2025年兴奋剂目录》中肽类激素品种之一(目录中第116项"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类(FGFs)"),当事人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涉案货值为50元。因当事人未对以上涉案药品建立购销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反兴奋剂条例》第十条"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的规定。属于未第5页共7页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擅自经营肽类激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行为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处药品货值金额666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0000第6页共7页元;3、对当事人擅自经营肽类激素的行为,处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元。罚款共计10010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行为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处药品货值金额666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0000第6页共7页元;3、对当事人擅自经营肽类激素的行为,处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元。罚款共计1001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01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3
公示截止期:
2029/02/03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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