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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云轩楼美食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CRPBRT93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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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田秀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市监处罚〔202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1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城区云轩楼美食店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海鲜展示台上发现2斤新鲜河豚,另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2斤已泡发好的河豚干,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和凭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注明:据汕尾市城区云轩楼美食店的部长所述,因对外销售需要除皮称重,电子计价秤上显示的1.045千克的新鲜河豚和1.01千克的已泡发好的河豚干都是按2斤对外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明,涉案的2斤新鲜河豚和2斤河豚干是当事人从汕尾市城区永昌市场路边的一个流动摊贩购进,新鲜河豚购进价是22元/斤,河豚干购进价是65元/斤,货值共计174元。当事人打算做成菜品销售,新鲜河豚按48元/斤销售,已泡发好的河豚干按98元/斤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的2斤新鲜河豚和2斤河豚干为合法养殖并准许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河豚和河豚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所指"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的2斤新鲜河豚和2斤河豚干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本案未查获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2斤新鲜河豚和2斤河豚干,2.处罚款30000元,3.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2
公示截止期:
2029/02/02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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