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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怡佳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57BTE19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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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林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5﹞第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16日16时5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附城镇华耀城一期1栋107号(自主申报)持证户林果(许可证号:441521143225)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牡丹(软)2条,共计2个品种3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被刮掉、无法识别,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5002260),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牡丹(软)2条,共计2个品种3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部分被刮掉、无法识别,为当事人林果所有。当事人林果的经营地址是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华耀城一期1栋107号(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为"海丰县怡佳百货店",店铺招牌为"怡佳百货",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521143225,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经当事人林果供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于案发的前几天从上门兜售卷烟的一位年轻人手中购进的,购进后放在自己店里销售,但是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以上结论无异议。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烟计〔2021〕55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5〕1号)等有关规定核算,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430元。另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有: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现场笔录;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工商营业执照照片;5、询问笔录;6、涉案物品核价表;7、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等为证,且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5〕第17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430元处以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1.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21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2
公示截止期:
2029/01/2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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