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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城东镇幸百家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DGW9AJ3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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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黄胜坤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5﹞第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8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龙山村委海龙路26号(自主申报)黄胜坤的经营场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41521143966)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七匹狼(纯境)3条、牡丹(红中支)2条、BOHEM(mojitoDoubleSlim)2条等,共计10个品种24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5002197),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海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涉案卷烟有:牡丹(蓝中支)2条、牡丹(红中支)2条、BOHEM(mojitoDoubleSlim)2条、利群(新版)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华商(匯通天下)4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七匹狼(纯境)3条、双喜(莲香)2条、钻石(荷花)3条,共计10个品种24条卷烟,为当事人黄胜坤所有。当事人黄胜坤的经营地址是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龙山村委海龙路26号(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为"海丰县城东镇幸百家百货商场(个体工商户)"(许可证上的字号名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41521143966,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黄胜坤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双喜(莲香)、BOHEM(mojitoDoubleSlim)为真品卷烟;牡丹(蓝中支)、牡丹(红中支)、钻石(细支荷花)、七匹狼(纯境)、华商(匯通天下)、钻石(荷花)、黄鹤楼(天下名楼)、利群(新版)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并由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517596)。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双喜(莲香)2条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牡丹(蓝中支)2条、牡丹(红中支)2条、钻石(荷花)3条、利群(新版)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华商(匯通天下)4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七匹狼(纯境)3条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BOHEM(mojitoDoubleSlim)2条的卷烟条盒和小盒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中年男人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当事人自收到《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且并未申请延期提供。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5〕1号)等有关规定核算,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5313.08元。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案值为300元,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值为4648.72元,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案值为364.36元。另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当事人一年内未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物品核价表、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等。本案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粤烟法﹝2023﹞9号)规定的裁量执行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为,将其所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BOHEM(mojitoDoubleSlim)2条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货值364.36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2.87元;2.对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按涉案卷烟处以销售总额4648.72元3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394.61元,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牡丹(蓝中支)2条、牡丹(红中支)2条、钻石(荷花)3条、利群(新版)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华商(匯通天下)4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七匹狼(纯境)3条予以公开销毁。3.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300元处以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48248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50130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2
公示截止期:
2029/01/2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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