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乐泺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21MAEN8CN49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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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曾金曼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烟处﹝2025﹞第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8日11时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海丰县附城镇海悦名城13栋首层6号二楼(自主申报)无证户曾金曼(工商营业执照号:92441521MAEN8CN49K)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南洋红双喜(珍藏版)1条,共计1个品种1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及该涉案卷烟条盒包装上未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因现场无法辨别卷烟真伪,需要送检鉴定,为了进一步做好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44N5002145),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曾金曼是个体经营户,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EN8CN49K,字号名称是海丰县乐泺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曾金曼的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卷烟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红双喜(听装南洋细支)为真品卷烟,并由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编号:JYBGZW202517753)。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经营事实,并供认该批卷烟是一位中年男人上门销售时购买的,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没有开具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票据证明,无法提供价格证明。当事人自收到《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且并未申请延期提供。该批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当事人无产生违法所得。涉案卷烟南洋红双喜(珍藏版)1条,共计1个品种1条的卷烟条盒和小盒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5〕1号)等有关规定,本案总案值为112.51元。经查证,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145)中登记的卷烟品种名称与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数据库中的卷烟品种名称有差别,"南洋红双喜(珍藏版)"与"红双喜(听装南洋细支)"为同一品种规格卷烟。另经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当事人一年内未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原件照片、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原件照片、现场查获卷烟品牌照片、涉案卷烟实物、《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物品核价表、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通知书等。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5﹞第15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为,将其所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南洋红双喜(珍藏版)1条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货值112.51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2.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022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125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2
公示截止期: 2029/01/22
处罚机关: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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