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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梁小妹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EAKUJG4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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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梁惠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5﹞第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8日,接12313的举报投诉,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文德路北段6号(自主申报)梁惠芬(该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EAKUJG4U)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卷烟:ESSE(CHANGE)13小盒、红双喜(软南洋)10小盒、利群(新版)1.5条。其中ESSE(CHANGE)13小盒、红双喜(软南洋)10小盒,卷烟小盒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利群(新版)1.5条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一、对违法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ESSE(CHANGE)13小盒,共计1个品种13小盒卷烟予以没收;二、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52.51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0.50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红双喜(软南洋)10小盒、利群(新版)1.5条,共计2个品种1条15小盒卷烟公开销毁。
罚款金额(万元):
0.0070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5249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3
公示截止期:
2029/01/13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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