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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彬春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EHT3C435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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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武琴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尾烟处﹝2025﹞第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17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后,对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和顺花园一栋三梯101号(自主申报)武琴兰(该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02MAEHT3C435)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红双喜(软南洋)15条,共计1个品规15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红双喜(软南洋)15条,共计1个品规15条卷烟,并处货值1687.65元3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6.2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50629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6876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4
公示截止期:
2029/01/14
处罚机关: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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