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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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春晖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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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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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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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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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4415007673435193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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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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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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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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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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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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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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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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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窗设置防盗网,未开设逃生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一条疏散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天面消防水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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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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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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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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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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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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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 2024年1月2日,总队第七考核组对汕尾春晖骨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 1.外窗设置防盗网,未开设逃生口;2.一条疏散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3.天面消防水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4.首层发电机房、储油箱、配电房设置在同一房间内,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2024
年1月8日,我大队派员对汕尾春晖骨科医院进行监督核查,发现该医院存在以下火灾隐患属实:1.外窗设置防盗网,未开设逃生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一条疏散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3.天面消防水泵未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50号)、《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汕城消重字〔2024〕第0001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执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汕尾春晖骨科医院消防设施未设置及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汕尾春晖骨科医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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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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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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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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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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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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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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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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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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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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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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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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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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