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姝记百货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3MACJ961J3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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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少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监红处罚〔2024〕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违法事实: 1、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具有食品销售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卖有“乐事牌马铃薯片(净含量40克)”共3包,未明码标价。 3、当事人购进“乐事牌马铃薯片(净含量40克)”3包,进价2元/包,售价3元/包,未销售出去。货值合计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均未查验进货方营业资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明码标价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2、处罚款2500元。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2、处罚款2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24
公示截止期: 2027/07/24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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