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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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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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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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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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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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21MA4UJXF861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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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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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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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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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海丰罚决字〔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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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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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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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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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相关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存在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为以及存在相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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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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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为的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 裁量标准、《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八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 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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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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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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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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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该公司相关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不予处罚;(二)对该公司相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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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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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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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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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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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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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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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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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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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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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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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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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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