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城区丰富美食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502MA4WH6GG5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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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郭建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监处罚〔2024〕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在收银台酒柜上发现一瓶“军中茅台”(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经开封使用的家樂浓缩鸡汁,保质期15个月,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012931 06:28”,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经查,涉案的“军中茅台”白酒是从同学施长佳购进的,购进价为150元。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白酒的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事实明确。涉案的5瓶“家樂”浓缩鸡汁,以333元/件价格购进,6瓶/件,单瓶价格是55.5元。以上物品总价值为27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与涉案有关的票据,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义务,据当事人所述造成过期的原因可能一是后厨管理不严格,二是这种鸡汁配料用量少,没注意到日期,未及时清理库存才导致过期。而这一瓶正在使用的也是使用前没有查看日期,不知道已经过期了,但不是明知过期而继续使用的。执法人员认为,涉案物品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且已开封使用并与其它正在使用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也承认使用行为,故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鉴于本案未查获相关使用记录和购销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处罚款6000元;责令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7000元。责令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5.7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24
公示截止期: 2027/07/24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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