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旭川会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MA4X9WR45D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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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庄伟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汕市监处罚〔2024〕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隐瞒年报真实情况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5日,我局信用风险监管科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公示2023年度报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明实况,2024年7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企业年报信息公示系统中报送的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数据中资产状况信息(体现经营情况)的填报内容都为零,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2023年12月份以及本年实际经营情况分别如下:12月营业收入12673.27元、本年累计75216.87元,利润总额1273.27元、本年累计-151626元,净利润1273.27元、本年累计-151626元,资产总计期末余额44869.09元、年初余额6140.92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44869.09元、年初余额6140.92元(上述数据有当事人提供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表为凭证)。由此,证实当事人未如实报送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报企业年报信息。
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的规定,属于在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24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24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31
公示截止期: 2024/10/31
处罚机关: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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