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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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旭川会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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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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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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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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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00MA4X9WR45D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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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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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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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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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监处罚〔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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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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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年报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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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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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我局信用风险监管科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公示2023年度报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明实况,2024年7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企业年报信息公示系统中报送的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数据中资产状况信息(体现经营情况)的填报内容都为零,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2023年12月份以及本年实际经营情况分别如下:12月营业收入12673.27元、本年累计75216.87元,利润总额1273.27元、本年累计-151626元,净利润1273.27元、本年累计-151626元,资产总计期末余额44869.09元、年初余额6140.92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44869.09元、年初余额6140.92元(上述数据有当事人提供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表为凭证)。由此,证实当事人未如实报送202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报企业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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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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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的规定,属于在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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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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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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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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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24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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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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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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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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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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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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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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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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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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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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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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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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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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