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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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巨星网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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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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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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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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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521MA4UKYPD9U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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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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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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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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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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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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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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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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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6 月24 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海丰县巨星网咖(地址:海丰县附城镇广富路骏豪广场二楼;投资人:黄文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4UKYPD9U) 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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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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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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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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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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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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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海丰县巨星网咖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0701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多张和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海丰县巨星网咖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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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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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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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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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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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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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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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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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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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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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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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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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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