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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栏: 法规制度,省内动态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文件精神,经会商省委组织部,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20201228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

查询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55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全省各地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中直驻粤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服务,并反馈查询结果,为全省各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查询程序提供保障。

第四条 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系统”进行,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登录操作查询。

第二章 查询申请和办理

第五条 公务员录用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申请应在考察环节提出。

省直单位和中直驻粤单位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由本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

各地查询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查询申请单位先向所属地级以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统筹时间安排,分批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属市管干部调任的,由查询申请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查询申请。

第六条 申请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参考使用全国统一的查询申请公文模板(见附件)。

查询申请公文应注明查询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申请单位等信息,并通过刻录光盘提供电子版,连同正式函件一并提交。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查询申请后,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查询办理并反馈查询结果。

遇到集中招录期大批量查询等特殊情况的,经提前与查询申请单位沟通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八条 查询结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反馈查询结果前进行二次复核,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

第三章 查询结果反馈和异议处理

第九条 查询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以正式函件形式反馈。

查询结果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查询申请单位应于收到查询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查询对象。

第十条 查询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

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提出,查询申请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异议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异议复核,并于收到异议复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申请单位收到异议复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查询对象。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委组织部建立沟通机制,定期通报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推进情况,并向其他机关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全面做好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服务支撑工作。

第四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台账,对查询申请记录逐一登记,纳入台账管理。

对已办结的查询申请文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安全管理,安排专机专岗负责查询工作,强化岗位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措施和紧急应对预案,建立健全全程留痕等风险内控机制,确保录用、调任人选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对违规泄露、篡改、使用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3年。

附件:查询申请公文模板

关于申请查询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的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现商请你单位协助查询录用(调任)人选(名单附后)的社会信用记录。

联系人:XXX,联系方式:XXX,邮寄地址:XXX

附件:被查询对象名单(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申请单位)

XXX单位(加盖公章)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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