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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气象局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1-09-13|来源:市信用办|专栏: 信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2021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发改信用〔2021〕142号)和2021年汕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按照“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的内容要求,汕尾市气象局按要求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工作情况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防雷行政许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的要求,汕尾市气象局针对气象部门的防雷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进行了优化调整。汕尾市气象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况的,不予办理。

2.积极加强数字气象的建设和应用,及时实现了与政府内网的连接,终端放在单位机房,由专职人员负责技术维护。积极加强气象领域信用监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局、省市要求建立信息专网并确保畅通,保证了信息传输的准确和高效。资源配备和安全管理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配备相应设备,加强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工作质量。

3. 根据《汕尾市气象局关于建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和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管理流程信用档案包括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驻汕检测人员信息、仪器设备信息、信用承诺书等。并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检测质量抽查制度,并定期公示抽查结果。汕尾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信息整理、审查、公示、上报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局负责辖区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信息的收集、初步审查及上报工作,未设气象主管单位的区由汕尾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如有隐瞒有关情况,登记信息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进行单位信用档案登记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视为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监管,不得继续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处罚结果反馈给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机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到期后不予延续。记入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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